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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昌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259号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昌桥: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昌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2016)川0823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昌桥偿还其垫付款及违约金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0元,合计18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昌桥于2017年4月11日全部履行偿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