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陶香春申请执行李现国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香春,李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陶香春,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被执行人李现国,男,1968年,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香春与被执行人李现国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平民初0146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现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现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现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现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