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0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原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赖军,刘军,吴铭,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洲,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3172号原告: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原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西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旭,系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新生街八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伟,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赖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刘军,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吴铭,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奶牛核心区天骄奶牛园区内。负责人:吴铭,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李洲,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住所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罗渠木材市场。负责人:李洲,系该经销部负责人。原告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赖军、刘军、吴铭、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洲、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旭、被告李洲、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赖军、刘军、吴铭、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已由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2188317.4元及违约金26259元,并自2016年8月15日计至付清代偿本息止;二、被告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申请一年期贷款2000000元。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向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放200万元贷款。前述贷款到期后,由于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向宁夏银行吴忠分行清偿,原告代被告向宁夏银行吴忠分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2188317.4元。原告依约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追偿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赖军、刘军、吴铭、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李洲、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辩称,赖军过去是干工程的,我给赖军供应材料,后来赖军说吴忠市政府鼓励养殖奶牛并由扶贫政策,后来赖军带我过去牛场看了看,要我证明他有个牛场就行,要我给他提供担保,我当时对小额贷款的情况不清楚。原告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委托保证合同》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目的:2014年11月27日,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委托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申请贷款2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证据二、宁夏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目的:2014年12月1日,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贷款2000000元,由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证据三、《保证反担保合同》四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目的:2014年11月27日,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为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向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证据四、扣划担保基金通知书、宁夏银行进账单、宁夏银行还款凭证各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目的:2016年7月20日,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合计2188317.4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88317.4元;证据五、企业变更信息一份(复印件,加盖吴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专用章),证明目的:2016年10月18日,”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经质证,被告李洲、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五不清楚;对证据三中涉及其的两份保证反担保合同,质证意见是不知道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合同当时也没有看,因为快下班了,赖军给我解释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让我只是证明赖军有牛场,所以就把字签了,合同中签名和指印是我的,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的章也是我盖的,其他两份反担保合同我不清楚。被告李洲、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7日,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2000000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债务届期未依约还款,应向保证人支付逾期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按未清偿贷款本金月3‰计收;借款人未清偿款项保证人代偿应支付代偿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受清偿代偿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同日,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与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乙方)、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还丙方未清偿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担保费、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间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2014年12月1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与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6.533333‰。同日,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20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6年7月20日,因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偿还借款本息2188317.4元,故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代为偿还。2016年10月18日,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支付为其向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8831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为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赖军、刘军、吴铭、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虽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8831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忠开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451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豫昇奶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伟、赖军、刘军、吴铭、李洲、吴忠天骄饲料有限公司、吴忠市天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吴忠市利通区诚信钢材经销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少红人民陪审员张茜人民陪审员郝小玲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肖勇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