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慧明、陈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慧明,陈硕平,吴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128号申请执行人:贾慧明,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陈硕平,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健敏,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慧明与被执行人陈硕平、吴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被执行人陈硕平、吴健敏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63万元及利息21万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720元、执行费10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1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建 生审 判 员 伍 俊 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