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庆年与张先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年,张先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310号原告:王庆年,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三圣乡。被告:张先辉,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三圣乡。原告王庆年与被告张先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庆年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庆年负担。审判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