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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红星、相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红星,相秀芳,柯乐喜,张红霞,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相秀芳,女,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柯乐喜,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张���霞,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89528-6,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206号20C1室。法定代表人:柯乐喜。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红星、相秀芳、柯乐喜、张红霞、苏州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46448.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霞、柯乐喜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熙岸花园104-103幢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513409、00513410),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红霞、柯乐喜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熙岸花园104-103幢房地产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