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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9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邦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928-1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陈邦远,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陈邦远欠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5301元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陈邦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况,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