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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濂溪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赣G×××××号二轮摩托车,沿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西向东行驶,驶至冯家村路段时,未及时避让,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发生碰撞,致魏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9日死亡。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认定,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立即报警,抢救伤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中,被害人魏某亲属周某2、周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人宋某赔偿周某2、周某1人民币40万元,已支付33万元,2018年4月1日支付4万元,2018年10月1日支付3万元。周某2、周某1对被告人宋某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法自豪、江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尸表检查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立即报警,抢救伤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33万元,尚欠7万元已约定还款时间,被害人亲属对其已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