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车彬彬与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彬彬,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4544号原告:车彬彬,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佳,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新诺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车彬彬与被告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彬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奎、被告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彬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在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米佳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中3000元应包含在双方离婚时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中;7000元的借条认可,我同意偿还;转到我名下的10000元我也认可,同意偿还;用于购车交税的26400元我认可是刷的原告的卡,但是当时没说是借款,我不同意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车彬彬与米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2015年3月米佳向车彬彬借款7000元,并向车彬彬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本人米佳于2015年3月22日向车彬彬借款柒仟园整,由于本人自2014年10月20日离婚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及车费,本人拟将每个月的奖金及部分工资(壹万圆整)交给车彬彬由其支配,此部分工资按季度发放,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如不能将此部分工资交给车彬彬,本人将于2015年9月22日前偿还7000元欠款,并在2015年10月19日前还清拖欠抚养费、车款。”2015年5月米佳向车彬彬借款,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车彬彬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米佳由于购买摩托车刷信用卡后本月无法偿还分期付款,故向车彬彬借款贰仟肆佰元整,加上三月份刷车彬彬牡丹交通卡偿还本人违章罚款陆佰共计叁仟元整。……”2016年1月25日米佳因购车再次向车彬彬借款,车彬彬向米佳转账10000元;2016年2月1日,米佳借用车彬彬名下广发银行信用卡刷卡交纳车辆购置税26400元。上述借款,米佳对于2015年3月22日借款7000元、2016年1月25日转账10000均予以认可;对于2015年5月21日的借款不予认可,主张包含在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对于2016年2月1日的该笔刷卡26400元,米佳认可刷卡事实,但否认该笔款项的借款性质,不同意偿还。对此车彬彬提交双方微信记录若干,拟证明其诉讼主张,米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另,米佳于2016年3月2日向车彬彬还款10000元。车彬彬于立案当日另行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米佳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东风日产天籁牌汽车的补偿款5万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车彬彬经济补偿款五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米佳向车彬彬借款3000元、7000元并出具借条、证明,米佳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米佳辩称2015年5月21日的借款3000元包含在应给付的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中,但该笔借款发生于双方离婚之后,且借条中载明借款用于购买摩托车、交纳违章罚款,显然与米佳应当履行的东风日产天籁牌小汽车的补偿款并无关联,故本院对于米佳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2016年1月25日的借款转账10000元米佳予以认可并同意偿还,本院不持异议。关于2016年2月1日产生的车彬彬名下信用卡刷卡26400元,米佳认可刷卡交税的事实,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本院认为车彬彬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对于车彬彬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米佳已经偿还了借款10000元,对于米佳尚欠的借款,车彬彬仅主张还款36000元,未超出米佳应当承担的还款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车彬彬借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米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丹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