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与李明亮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李明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爱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照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就。上诉人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兰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明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兰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马兰花公司不需向李明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事实和理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李明亮。李明亮入职时,马兰花公司提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出于个人原因不同意签订。在后来的工作当中,马兰花公司也曾多次要求李明亮签订劳动合同,李明亮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马兰花公司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李明亮一方,不应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性措施,一审法院未尽充分调查,判决结果对马兰花公司显失公平。另,计算方法上,即使要支付二倍工资,工作满一年的人,最多只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一审计算全部的工作时间有误。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上诉人李明亮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兰花公司上诉请求无理,应予驳回。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第二个月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马兰花公司从未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合同,马兰花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仲裁阶段及一审中,马兰花公司对劳动者入职时间、二倍工资的差额没有异议,在二审中主张劳动者入职时间、二倍工资的差额有误无事实根据。马兰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兰花公司不需向李明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6805.9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明亮于2015年1月27日入职马兰花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436.9元。马兰花公司没有与李明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于2016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0月20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6]第657号仲裁裁决:1、李明亮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与马兰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马兰花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明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805.9元。马兰花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方在于李明亮,请求判决不予向李明亮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以上事实有李明亮的工资银行清单、三劳人仲裁字[2016]第657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马兰花公司承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明亮对此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另外,马兰花公司主张与李明亮未签订劳动合同是李明亮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马兰花公司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马兰花公司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明亮每月基本工资为2436.9元,从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马兰花公司应支付李明亮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805.9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马兰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明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805.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马兰花公司已预交),由马兰花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李明亮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马兰花公司向李明亮支付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1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2、确认李明亮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与马兰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马兰花公司应否向李明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李明亮于2015年1月27日入职马兰花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马兰花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李明亮个人的原因造成,过错责任在李明亮。但马兰花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马兰花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明亮请求马兰花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工资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李明亮的工资问题,从李明亮银行卡记载工资发放情况看出,李明亮每月平均工资为2436.9元,本院予以确认。故李明亮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从2015年2月27日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共11个月,马兰花公司应支付李明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6805.9元(2436.9元×11个月)。一审判决马兰花公司对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不当,应予纠正。李明亮申请劳动仲裁有两项请求,一审仅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作出判决,未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属遗漏判项,应予纠正。综上所述,马兰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遗漏判项,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关于“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明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805.9元”的判项;二、李明亮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与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亚马兰花假日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俊杰审判员 李柔翰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