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6时倩与无锡市贝瑞佳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倩,无锡市贝瑞佳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06号之一原告:时倩,女,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市贝瑞佳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03000135791,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不详。原告时倩与被告无锡市贝瑞佳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时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时倩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