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财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廉胜必、具静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廉胜必,具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财保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陈峰,主任。被申请人:廉胜必,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具静华,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廉胜必、具静华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津0104财保2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廉胜必、具静华价值25404000元以内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廉胜必、具静华价值25404000元以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