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工艺美术学校,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工艺美术学校,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工艺美术学校,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工艺美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建设东路057号。法定代表人:余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友,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西路2876号。法定代表人:余绍德,该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祥,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以下简称工艺美校)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在华厦公司放弃部分债权的情况下,案外人余鹏(余绍德之子)、深圳形而上雕塑壁画艺术有限公司、惠州形而上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自愿代工艺美校偿还本案债务本息340万元及各项费用支出15万元。现三名案外人已将355万元转帐至本院标的款帐户,华厦公司已按约定收到本院转交的债务本息330万元,剩余债务本息10万元待其依法配合办理好相关税票及房屋验收手续后再由本院转交。现华厦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应解除对工艺美校的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常德工艺美术学校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享有所有权的房产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的查封;三、终止对常德工艺美术学校部分房产及土地的拍卖;四、终结(2011)常仲裁字第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刘应典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业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