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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岩与石二虎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石二虎,桂景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4366号原告石岩,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石二虎,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桂景华,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石岩与被告石二虎、被告桂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岩、被告石二虎、被告桂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岩诉称,被告石二虎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再婚夫妻。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购买北京市x区x镇x小区x号楼x层x房屋,原告购房后原告与二被告均住在该房中,后原告因工作原因搬离该房屋,二被告居住至今。被告石二虎在x镇永旭家园小区有住房一处现对外出租。因二被告拒绝腾退原告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1、返还(腾退)位于北京市x区x镇x小区x号楼x层x室的房屋;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石二虎、被告桂景华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诉房屋系石二虎以其弟石月明名义购买的公房,且购买之后一直在此居住,并对房屋做了装修,购买了家具家电等,物业费一直由二被告交纳。原告自石月明处购买了该房屋,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不予认可,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石二虎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再婚夫妻。石二虎曾和石月明因本案争诉房屋发生过产权争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石月明所有。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自石月明处购买了诉争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原告购房后原告与二被告均住在该房中,后原告因工作原因搬离该房屋,二被告居住至今。另查明,被告石二虎在北京市x区x镇x家园小区有住房一处现对外出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2009)大民初字第7795号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7340号判决书、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的,应予返还。本案中,二被告与石月明的房屋产权争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原告购买该房屋并取得了合法房屋产权,二被告虽然和原告有亲属关系,但其有自己的独立居所,具备返还和腾退条件,应该将该房屋返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二虎、被告桂景华返还原告石岩北京市x区x镇x小区x号楼x层x室房屋一套(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元,由被告石二虎、被告桂景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