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柏玉萍与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玉萍,缪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424号原告:柏玉萍。被告:缪海波。原告柏玉萍诉被告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柏玉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玉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