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普娃与郭海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普娃,郭海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财保24号申请人廖普娃,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大起,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淼,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郭海燕,女,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申请人廖普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海燕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廖普娃提供其购买的坐落于长沙县**街道***路与**线交汇处*****三期第*栋*层***号房屋(合同编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普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海燕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廖普娃购买的坐落于长沙县**街道***路与**线交汇处*****三期第*栋*层***号房屋(合同编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谢 英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