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与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952号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南店镇南甸村法定代表人:王利飞,总经理。被告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住所地:晋州市魏征路南头法定代表人:吴志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60元,由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洁审判员 齐金虎陪审员 武彦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