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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飞协助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98号罪犯陈飞,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东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考核分1240分,获得二次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