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韦国民、韦柳欢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民,韦柳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韦国民,男,1963年9月5日出生,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韦柳欢,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韦国民与韦柳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柳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国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清除种在申请执行人承包的位于XX镇XX村民委XXX村XXX岭约2.91亩地内的沙红密柚果树,将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7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致案件一时难以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