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婷诉被告赵雷、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婷,赵雷,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661号原告:张伟婷委托代理人:成方争、张巍,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雷被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志,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广玉、王浩然,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婷诉被告赵雷、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晓蕾、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婷委托代理人成方争、张巍,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广玉、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婷诉称,原告张伟婷于2014年8月1日与沈阳枫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北二中路7号房屋租给原告做517房产中介经营用房,租期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原告不欠租金。2015年10月18日,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其工作人员及侵权人赵雷一起来到原告517房产中介内对屋内物品进行损坏性强制拆除,并将原告屋内所有物品全部拿走,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5198.67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雷、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主体,通过法庭举证可知517不动产是由王雷利用职权非法占用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而设立,所以被告拆除违法建筑是正确的,无须赔偿相关损失;因为出租人所出租的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权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并且原告作为枫露公司的财务对园区的建筑设施及侵占公共通道的情况应为明知,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主张装修损失118000元,该装修费用不实。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被告提供的入股合伙协议书,517不动产枫露加盟店NO.260的合伙人为三人,其中王雷以现金出资80000元,占出资份额80%;张伟婷以经营管理方式出资,占出资份额10%;顾晓娇以现金出资10000元,占出资份额10%。因517不动产枫露加盟店NO.260受损引起的赔偿案件,应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故原告张伟婷的起诉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对于原告张伟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所亮审 判 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