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俊峰与卢树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峰,卢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何俊峰,男,汉族,199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娜(系何俊峰的母亲),女,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卢树友,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何俊峰与卢树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卢树友住所地的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均出具了卢树友家庭贫困的证明,对被执行人卢树友不符合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童荣彬审 判 员  姚 静代理审判员  胡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