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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普罗旺斯娱乐室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普罗旺斯娱乐室,李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12615-4。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普罗旺斯娱乐室,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伊顿阳光小区*栋*单元*层*户。被执行人李冲,系武汉市江夏区普罗旺斯娱乐室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普罗旺斯娱乐室、李冲城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普罗旺斯娱乐室、李冲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6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普罗旺斯娱乐室、李冲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