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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孙玉华、杜贤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华,杜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华,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杜贤敏,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孙玉华与被执行人杜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8日审结。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所有执行欠款,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李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群生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