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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志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1刑申52号袁志军:你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对河北省平山县��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0030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如下理由,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定性错误,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尹海钱代购冰毒并非为了盈利,也不知道尹海钱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贩卖。原判量刑过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袁志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原审被告人袁志军申诉所提理由,经审查,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在陕西省盂县焦口镇的一家小饭店门前,袁志军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尹海钱2克冰毒,从中盈利100元。此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印证证实。2013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海钱知道袁志军在山西购买冰毒价格便宜,便委托被告人袁志军帮其购买10克冰毒。袁志军明知尹海钱购买冰毒的目的是为了贩卖,仍以3000元买来的10克冰毒交给尹海钱,尹海钱用于贩卖。此有袁志军、尹海钱的供述,证人刘利书、贾丽军、杨森等人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明确规定,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与其介绍贩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袁志军明确供述“知道,一般自己吸的没有一次买10克的,我知道他是在贩卖冰毒”。因此,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贩卖毒品罪。继而,原判以贩卖毒品罪量刑,裁判结果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并不过重。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志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袁志军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