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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067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信某,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