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067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信某,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