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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与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6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龙门桥,组织机构代码70498337-5。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戈,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0400276B。法定代表人马玉南。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颍环罚字(2016)3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颍环罚字(2016)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颍环罚字(2016)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国敏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