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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作全与被告刘中、樊秀华、雷凤玉、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全,刘中,樊秀华,雷凤玉,张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90号原告李作全。被告刘中。被告樊秀华。被告雷凤玉。被告张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全与被告刘中、樊秀华、雷凤玉、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作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