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作全与被告刘中、樊秀华、雷凤玉、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全,刘中,樊秀华,雷凤玉,张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90号原告李作全。被告刘中。被告樊秀华。被告雷凤玉。被告张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全与被告刘中、樊秀华、雷凤玉、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作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