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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邱小华与戴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华,戴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169号原告:邱小华,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戴芬,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邱小华与被告戴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和解,原告邱小华遂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小华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