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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自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4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42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17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陈自力,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自力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富丰商成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自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46.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自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自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自力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6.24mg/100ml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自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