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春珍与李宝荣、李宝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珍,李宝荣,李宝石,李生林,李宝平,李宝爱,李学斌,郭丽香,李学农,李文,刘玉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92号原告:刘春珍,女,1929年5月26日出身,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光,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荣,男,193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宝石,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生林,女,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宝平,女,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宝爱,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学斌,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郭丽香,女,194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灯泡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学农,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李文,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刘玉兰,女,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装璜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安庆,主任。原告刘春珍与被告李宝荣、李宝石、李生林、李宝平、李宝爱、李学斌、郭丽香、李学农、李文、刘玉兰及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春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