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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晓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90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东,男,1990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5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蔡跃忠、邹东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明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东及其辩护人蔡跃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东于2017年3月3日3时许酒后驾驶闽D×××××小轿车从厦门翔安上沈海高速往泉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泉州环城高速(下行)64KM+700M处被巡逻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晓东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告人张晓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闵某的证言,福建省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卡口抓拍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华闽司鉴〔2017〕毒检字第1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晓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危害性较大,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在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㈣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㈤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