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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宗会兰、王晓娟、王小伟与金长福、王玉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会兰,王晓娟,王小伟,金长福,王玉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68号原告宗会兰,女,1953年7月13日生,住东丰县。原告王晓娟,女,1973年7月2日生,住辽源市。原告王小伟,男,1975年7月15日生,住东丰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系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长福,男,1971年6月20日生,住东丰县。第三人王玉培,男,1976年3月24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会兰、王晓娟、王小伟与被告金长福、第三人王玉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会兰、王晓娟、王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三原告已垫付)予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亚荣审 判 员  尹宝明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