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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夏丽娟与黄彦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娟,黄彦凝,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132号原告:夏丽娟,女,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彦凝,女,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组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商务大楼8层1-19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祖清,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丽娟诉被告黄彦凝及第三人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丽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彦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娟撤回对被告黄彦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黄丽娟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