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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马天琴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琴,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天琴,女,生于1979年7月18日,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碧阳大道行政办公中心D栋,组织机构代码:30887008-8。法定代表人姚庆丰,该局局长。2017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异议人马天琴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对(2017)黔0502执83号案件暂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内容并非针对执行行为,其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马天琴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琦审判员 秦江玲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