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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希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源宝钢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希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源宝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61号原告:天津希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楠,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陶然,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号**号楼*单元****户。被告:青岛海源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大韩村。原告天津希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源宝钢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希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由原告天津希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