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3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瑛芬、竺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瑛芬,竺盛军,陈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瑛芬,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陈天翔,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竺盛军,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陈虹,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瑛芬与被执行人竺盛军、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竺盛军、陈虹去向不明,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竺盛军名下的浙B×××××长安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本案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瑛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竺盛军、陈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竺盛军、陈虹应共同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瑛芬借款本金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共同承担受理费2740元,执行费159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