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福清与湖南东方影城置业有限公司、胡翔、陈京、薛庆田、吕树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清,湖南东方影城置业有限公司,胡翔,陈京,薛庆田,吕树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清,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方影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桂花园(现芙蓉中路一段119号)1905房。法定代表人:胡翔,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翔,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京,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庆田,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树全,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上诉人陈福清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东方影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胡翔、陈京、薛庆田、吕树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福清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涉案合同定性有误,2015年1月22日还款承诺书、转款凭证、补充协议二、内部合伙协议以及承诺书,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陈福清诉请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其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审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载明,退还其履约金,发生争议由乙方(陈福清)身份证载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但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原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原告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