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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2执3333号被拘留人吕慧燕,性别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莎与被执行人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慧燕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1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吕慧燕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6)浙0122执3333号被拘留人吕慧燕,性别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籍贯桐庐,身份证号33012219811204032X,住址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金都花园1幢3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莎与被执行人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慧燕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1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吕慧燕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此致桐庐县公安局2017年4月21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回执)(2016)浙0122执3333号被拘留人吕慧燕,性别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籍贯桐庐,身份证号33012219811204032X,住址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金都花园1幢3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莎与被执行人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慧燕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1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吕慧燕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请予以看管。此致桐庐县公安局办案人金承汉2017年4月21日本局已于年月日时对予以看管公安局年月日注:此联交回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