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2执3333号被拘留人吕慧燕,性别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莎与被执行人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慧燕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1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吕慧燕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6)浙0122执3333号被拘留人吕慧燕,性别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籍贯桐庐,身份证号33012219811204032X,住址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金都花园1幢3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莎与被执行人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慧燕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1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吕慧燕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此致桐庐县公安局2017年4月21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回执)(2016)浙0122执3333号被拘留人吕慧燕,性别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籍贯桐庐,身份证号33012219811204032X,住址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金都花园1幢3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莎与被执行人吕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慧燕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1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吕慧燕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请予以看管。此致桐庐县公安局办案人金承汉2017年4月21日本局已于年月日时对予以看管公安局年月日注:此联交回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