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叁某与多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叁某,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69号原告叁某、女、藏族、农民、住尖扎县坎布拉镇。被告多某、男、藏族、农民、住同仁县隆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叁某诉被告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叁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叁某承担。审 判 员 吉 毛 先法官助理 苑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先措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