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张薇、杨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薇,杨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280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264645XF。法定代表人:李云波。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黄平,,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薇,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第三人:杨钊,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哈尔冰市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薇、第三人杨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薇、第三人杨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