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王金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王金余,肥城信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生资公司沿街综合楼。负责人:刘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余,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齐,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信发物流有���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边院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郝向军,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余、肥城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为128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