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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与史华国、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史华国,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5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9044C。负责人:李风罡,该行行长。被告:史华国,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四路创智园A座9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13050179415692XD。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诉被告史华国、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郄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