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广君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9刑初11号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捕前住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岢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岢岚县看守所。岢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岢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广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广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广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广君驾驶冀A202**、冀AK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47KM+800M处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岢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岢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广君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另查明:2016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广君在车主贾某某及其亲友的规劝下,到岚县交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广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胡俊生审判员 孙瑞峰审判员 边凤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