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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30号原告: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市水产物流中心42栋1层2室。法定代表人: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彦林,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洪松,男,汉族,1977年2月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杨聪,男,汉族,1978年12月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杨聪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12日期间,陆续向原告南充货场借款,累计借款金额540607.5元。被告杨聪于2011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0607.5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被告经公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杨聪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12日期间,陆续向原告名下南充货场借款,累计借款金额540607.5元。经结算,被告杨聪于2011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从2010年10月-2011年10月12日从南充货场累计借到公司人民(币)540607.5元(大写:伍拾肆万零陆佰零柒元伍角)借款人杨聪2011年10月28日”。杨聪在“南充”、“540607.5元”、“杨聪”三处捺手印。出具借条后,被告杨聪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捺印的借条,能够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处借款540607.5元,并从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明鹏人民陪审员  梁德荣人民陪审员  冯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