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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诸开斌与官斌、沈宇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开斌,官斌,沈宇,诸开斌,官斌,沈宇,诸开斌,官斌,沈宇,诸开斌,官斌,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诸开斌,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官斌,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沈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诸开斌申请执行官斌、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立案后,对被执行人官斌的收入进行了扣划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蓬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官斌、沈宇应继续向申请人诸开斌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