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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552号原告:王伟,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法定代表人:沈彤。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负责人:曾志鹏。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