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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王鹏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王鹏,青岛魅力崂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原审被告:青岛魅力崂山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王鹏提供劳动的场所位于市南区,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系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