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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齐晓芬与岳青林、王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芬,岳青林,王艳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398号原告齐晓芬,女,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青林,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艳菊,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芬与被告岳青林、王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晓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4元,减半收取5442元,由原告齐晓芬负担。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