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永强与刘小丽、刘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强,刘小丽,刘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266号原告:胡永强,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刘小丽,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被告:刘畅,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原告胡永强与被告刘小丽、刘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胡永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永强负担。审判员 查干巴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