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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永强与刘小丽、刘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强,刘小丽,刘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266号原告:胡永强,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刘小丽,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被告:刘畅,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原告胡永强与被告刘小丽、刘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胡永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永强负担。审判员 查干巴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