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316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16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发尧,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镇文,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南沙珠江支行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南沙珠江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2174.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